2024年5月26日星期日

香港的機電工程合約形式

補充前文 [1],香港的機電工程合約的玩法雖然千變萬化,實際上與上家的關係都離不開三種形式,分別是Direct Contract (DC), Domestic Sub-Contract (DSC), Nominated Sub-Contract (NSC)

Direct Contract (DC) (
直接合約): 由業主與負責某項工作的Contractor簽定合約。業主直接支付合約款項與Contractor

業主直接與
Contractor直接聯絡及接觸,Contractor無須經第三方方可接觸到業主方。合約款項亦可以直接由業主收到,免卻被第三方扣錢。(如果要經主承建商(俗稱大判)先可以收錢,有機會被大判以不同名目扣錢。)

對業主而言,
Direct Contract可以有對Contractor直接的控制。可是一單工程往往都有多個Contractor,既然無錢銀或合約上的限制,Direct Contractor未必會對其他Contractor賣帳。這樣,Contractor之間的協調功夫就會落在業主身上。

Nominated Sub-Contract (NSC) (
指定分包合約): 由業主指定負責某項工作的分判商(俗稱二判/二沙),與主承建商(俗稱大判)簽定分判/承包合約。業主會先發放合約款項于大判,再由大判發放相應款項于分判商。

既然
NSCContractor是由業主指定,對業主而言,質素及能力會較有保證。同時亦免卻了Contractor之間的協調工作及部分監管Contractor的工作。對二判而言,因為是業主指定的Contractor,在與大判協調時,更有底氣。即使合約款項需大判手,大判對該款項可以扣錢或延遲交錢給二判的空間亦較細。在大判角度,雖然控制二判的力度會稍弱,但既然業主已指定二判,項目初期亦少了尋找Contractor負責某項工序的工作。

Domestic Sub-Contract (DSC) (
自選分包合約): 業主不指定負責某項工作的分判商(俗稱二判/二沙),大判可自行選擇二判。主承建商與分判商自行相討發放款項事宜。

這個選項給于大判最大的自由度去決定那個二判,而業主因需要直接對的
Contractor數目亦會較少而可以減少到部份管理判頭的工作。缺點是業主難以直接控制二判的工程質素。

以上三類機電工程合約在目前香港業界都常見。基於各種考慮,有些工程甚至會同時出現這三種合約。一般而言,銀碼不大,與其他
contractor協調功夫較少,競爭對手較少的工程會較適合使用Direct Contract工程質量要求較高的合約會多應用NSC。風險有限,又或是與大判工序關係較多的工程,則可考慮DSC

很多業主都會試圖更改部份細節及程序來盡力同時得到
NSCDSC的好處。有些業主允許大判自行選擇二判,但二判必需名列於業主的contractor list上。業主亦可以要求大判批出DSC合約前,需要提交該二判的名稱名相關資格給業主審批。

筆者
:L君



[1]: 
[Contract] 問﹕香港 Building 有邊幾種Contract係常用?有啲乜特點?
https://elvissharing.blogspot.com/2020/05/contract-building-contract.html

延伸閱讀

屋宇裝備業界的合約
http://www.hkeca.org/images/pdf/Paper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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