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

行HKIE Scheme A有冇用?

先講結論,對機電相關界別的畢業生來說,近乎無用

HKIE Scheme A 的正式名稱是工程畢業生培訓計劃,最主要的用途是完成2年的培訓後只需額外2年相應工作經驗就可以以最少四年的工作經驗滿足應考MHKIE要求。如沒有接受Scheme A培訓,工程畢業生需要最少六年的工作經驗才符合應考MHKIE要求。

筆者於另文
以真實數據揭示獲得MHKIE的時間”[1]曾提及HKIE 3個機電(BSSELLMCL) 相關界別於20212022年時獲取MHKIE時的平均年資為12.6年至14.4年不等,這些人大部分都曾接受Scheme A培訓。換言之,大多數機電界別的工程師獲取MHKIE時的年資都遠多於6,所以以Scheme A培訓提早獲得MHKIE的說法實在難以成立。即使是能力優秀,出身良好,人脈強勁如歷年HKIE President's Protégés Club (師傳薈)成員[3],經筆者考究,亦甚少人在6年內以直考方式獲得MHKIE(PRmarketing角度,頗為倒米。建議HKIE可考慮師傳薈成員都必需要直考MHKIE,以增宣傳之效) 事實上,絕大多數新牌MHKIE都是以專業資格互認協議 (RRA)”途徑獲得[1] [2]。如果打算先考外國牌再轉MHKIE的話,Scheme A的作用就更聊勝於無。

除卻考牌,在機電方面,
Scheme A還有若干用途,例如註冊成為電業工程人員(REW) 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REA)

Scheme A
是申請C級電業工程人員最快捷的路徑的其中一項要求。如果沒有scheme A,則需額外兩年經驗才滿足REW(C0)的要求 [4](REW(C0)MHKIE(ELL)的要求相近,可是以4年經驗獲得REW(C0)的人多,以4年經驗獲得MHKIE(ELL)則極少,實在奇怪,值得思考)

Scheme A
亦可被視作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REA)的專業訓練,然而,即使沒有Scheme A,坊間仍有其他訓練課程可滿足相同要求。[5]

此外,
Scheme A也是小部分公營機構職位如政府助理工程師的入職要求之一。可是,如果不打算應考政府助理工程師,以Scheme A
作為入職要求的工作其實並不多。

相對考牌及申請其他專業資格,
Scheme A2年較為穩定的時間可以學習各種知識,有如打機的新手村保護給新手累積經驗,已經是筆者所能想到Scheme A的僅有好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受適齡學生減少,移民潮,大學畢業生從事非工程界等等因素影響,很多工程公司都難以聘請到足夠及適合的大學畢業生入行。這個情況對初入行的工程師形成一個另類保護,對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如OT,又或者爭取自己想做的項目有更大的話語權。如果把這種行情也納入考慮的話,那Scheme A所能帶來的好處要不是作用有限,就是有替代品了。

可能會有人認為,不要那麼功利,整天計較完
scheme後可以申請甚麼資格,Scheme A 的意義應是在於為工程畢業生提供有系統的專業訓練並吸取工作經驗。然而,坊間有不少公司因為各種原因,提供不到相應訓練但又聲稱已完成訓練的情況實在是比比皆是。筆者只能夠說,如果一間公司/機構是能夠提供到有系統的訓練于工程畢業生,那一間公司/機構是不會因為沒有Scheme A而無法提供。反之亦然,如果一間公司/機構無法提供到有系統的訓練于工程畢業生,那一間公司/機構亦不會因為有Scheme A
而能夠提供。

筆者
: L


[1] 以真實數據揭示獲得MHKIE的時間
https://elvissharing.blogspot.com/2024/03/blog-post_14.html

[2]
RRA獲得MHKIE: 一系列不為人知的途徑
https://elvissharing.blogspot.com/2024/03/rramhkie.html

[3] The HKIE President's Protégés Club 師傅薈
https://www.facebook.com/HKIEPPC/?locale=zh_HK

[4]
註冊成為電業工程人員
https://www.emsd.gov.hk/tc/electricity_safety/how_to_apply/registering_as_an_electrical_worker_for_electrical/index.html

[5]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申請資料
https://www.emsd.gov.hk/beeo/tc/form/ee/Form%20EA1%20(Rev.%2008_22).pdf

2024年5月26日星期日

工程師 (MHKIE / CEng / CPEng) 考牌時間表及面試形式

筆者收集了不同的行家朋友近年考到牌的時間表及面試形式,相信對正預備考牌的人可以有一些參考作用。

由入紙
(Application submission) 到面試 (Interview)

IMechE: 2-3個月
EA: 2-4個月
CIBSE: 6-8個月
HKIE: 5-8個月
IET: 6-12個月

由面試
(Interview)完到出result

IMechE: 2-3
個月, 以電郵通知
EA: 面試後, 即場出result
CIBSE: 3-6個月, 以電郵通知
HKIE (2): 3-4個月, 以信件通知。如果考生以信用卡交考牌相關費用,面試後可留意信用卡有冇被收取member subscription fee。收取member subscription fee會早於信件通知。如被收取該費用, 即代表考牌成功。
IET: 2個月內, 以電郵通知

面試形式

IMechE & IET:
可選擇於香港面對面型式的面試;或網上視像形式的面試,考官來自世界各地
EA: 有於澳洲面對面的面試;及於網上以視像形式的面試,只有澳洲panel
CIBSE: 有於香港面對面,香港panel評核的面試;及於網上以視像形式,英國panel的面試。原則上香港考生只可考香港panel
HKIE: 只有在香港,面對面形式的面試

獲知申請進度
IETEA: 考生可於該學會的網上平台留意自己的申請進度。
IMechECIBSE: 考生如需知道自己的申請進度,需電郵問IMechE/CIBSE的職員。HKIE:需要打電話問HKIE的職員,無法於學會的網上平台獲知自己的申請進度。

筆者﹕L君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如有不實, 恕不負責。有關考牌流程所需的確實時間及面試形式,建議諮詢相關學會。

:

1.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如有不實, 恕不負責。有關考牌流程所需的確實時間及面試形式,建議諮詢相關學會。
2. 有關HKIE的時間,只限於以RRA方式考牌, interview, 及機電相關界別 (BSS, ELL, MCL)
3. IMechE Institution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縮寫
4. EAEngineers Australia 縮寫
5. CIBSE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 縮寫
6. HKIEThe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縮寫
7. IETInstitution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縮寫

人治?筆試?淺談工程師考牌兩大體系

香港的工程師往往以為,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工程師學會與香港工程師學會存在專業資格互認協議(RRA),而以為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工程師的考牌方法與香港相近。筆者曾於網上多次見到有人聲稱XX考完個牌再RRA番黎香港未得囉。筆者出於好奇去了解一下該地的工程師考牌方法後,發覺其實不太具備可行性。

世界各地都有自己的考牌或註冊制度去規管工程師,這些制度大都可以歸納成兩類。以英國,香港,澳洲,新西蘭為代表的英式考牌制度及以美國,加拿大,中國為代表的美式考牌制度。筆者認為這兩大流派的考牌方法各有優缺點,很難說那一個比較好,他們實際上代表了兩種對工程師角色的理解,因而對工程師的能力的側重點稍有不同。

比較英美兩地的考牌要求後,不難看出英國較著重考生實際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其餘
competence 如管理,溝通等大都圍繞著這個主題[1],而戲肉就是兩名考官以面試問答形式判斷你是否達到合資格的工程師程度。這個做法著重soft skill,對溝通能力好的人較有利,更可以運用工作中的素材應付考牌,準備功夫較少。缺點就是考官評核會較主觀,及面試內容有機會流於吹水,technical 成份相對而言較少。

美式的考牌則較為強調工程基礎知識
, 他們認為工程師就應該有實實在在的知識去解決各種工程問題。而能夠作出這方面的考核,就唯有依賴筆試。筆者看過一些美式考牌筆試題目[2],由於已放下書本有一段時間,好些問題也要深思及找資料後才有些頭緒。美式考牌因為用筆試會相對公平,人為因素於評核過程中的影響較低。可是,負責發牌及考試是需要安排人手出卷,監考及改卷等,成本相對高。如該學會或機構有多個界別需要出卷而每年應考的人數不多,這未必是最適合的做法。對考生而言,應付這一類筆試亦需要長時間預備。

此外,美式考牌有一個特點與英式考牌很不一樣。實施英式考牌制度的地區大多接受其他地區的工程師以
RRA形式申請本區工程師資格。然而,實施美式考牌制度的地區往往不太接受以其他地區的工程師資格轉換至當地的可執業的工程師資格。

除卻語言及計量單位,中國工程師考試的形式與美式的較接近。如中國內地學制出身的人需獲取工程師專業資格,可能對美式考試形式更為適應,因而值得考慮申請美國,加拿大,中國等地的工程師專業資格。有關中國的工程師筆試,可參閱本
blog另一篇文章淺談中國內地嘅BS工程師考牌制度及考試” [3]

盡管香港有部份工程界別需要寫
essay及結構(Structural)界別有筆試,題目及形式仍是較著重如何實際解決複雜問題,有興趣的讀者不坊比較一下英式及美式的題目的不同[2] [4]

筆者
:L




免責聲明

任何人如欲申請文中提及的工程師牌(MHKIE/R.P.E./CEng/CPEng/P.E./P.Eng.),應先諮詢有關學會及機構,並詳閱考牌要求,筆者並不對以上資料的錯漏,準確程度及可能造成的誤會負任何責任。

[1] ECUK SPEC 4 
https://www.engc.org.uk/media/4338/uk-spec-v14-updated-hierarchy-and-rfr-june-2023.pdf

[2] 美國工程師筆試題目範例
https://www.bpelsg.ca.gov/applicants/sample_questions.shtml
https://www.engproguides.com/powerexamsample.pdf
https://www.prepfe.com/resources/free-fe-practice-exams-printable

[3]
淺談中國內地嘅BS工程師考牌制度及考試
https://elvissharing.blogspot.com/2022/02/bs-bs_16.html

[4] HKIE Hong Kong Structural Examination 2022 past paper
https://hkie.org.hk/docs/downloads/others/paper2022.pdf

MHKIE / CEng / CPEng 寫文心法 - 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 / ECUK Part A & B /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每當遇到有行家說要考牌或正在預備考牌,筆者都會問他們打算以甚麼題材應付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 / ECUK Part A & B /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這一個competence。因為筆者認為這一個competence是眾多competence中的核心。

話說回來,到底如何才算是
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 / ECUK Part A & B /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參考了數個學會的定義,筆者認為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是指無法用既定標準及無明顯的解決方法去處理的複雜工程問題。無可否認,這個定義相當依賴考官的主觀判斷。不同的學會及考官對於同一件事是否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亦未必一樣。

盡管如此,仍然有部分例子是十拿九穩可以滿足
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要求。其中一個例子是提出多個方案並作出分析。以冷氣系統設計為例,為一棟建築物設計數個不同的中央冷氣系統方案,並在了解建築師及用家的需求後,建議使用其中一個方案。由於每一棟建築物在位置,面積,佈局,外形,用途上都有所不同,因而每一個解決方案都是獨特的,所以為建築物設計中央冷氣系統方案就已經是一個足夠複雜的問題用作考牌。(題外話,這個應對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要求的方法在土木(Civil)及結構(Structural)界別甚為常見,筆者認為是土木及結構工程師能夠較機電界別的工程師可以較早開始預備考牌的原因之一)

除卻上述例子,可行性研究,學術研究等都是相近的做法。然而,類似的應對
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要求的方法在屋宇設備相關的機電界別並不容易在日常工作中出現。屋宇設備的電氣,給排水,消防的設計甚少有複雜到需要考慮多個方案的地步,至於在contractor公司工作的工程師就更難以這個方法應對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

還有其他應對方法嗎
? 當然有。機電界別另一常見應對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要求的方法就是應用新技術並提升效能。例子有很多,太陽能板,自動報錶,AI優化中央冷氣系統,EC plug fanIOT應用,BIM等等。應用新技術有一點特別需要注意,就是新技術都是有時效性。同一種技術,如十多年前的LED照明及幾年前的太陽能板及BIM,當時可算是新技術新應用。今時今日,如果不是有甚麼特別的應用,就不易算作滿足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要求。一種技術何時才算新,何時又不算作新是沒有明確準則,甚為主觀的。筆者認為大家可以參考香港綠色建築議會(HKGBC)BEAM Plus Index of Innovation Library [4]。裡面都是在BEAM Plus角度屬於有創新的技術,應對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問題應該不大。此外,亦可參考不同學會,供應商甚至大專院校的新技術並應用於工作上。

應用新技術還有一個變化,是很多人未必注意到的,就是於一個把一項已存在多時的技術於新場境應用。下面有數個例子:

- 把虛擬實境技術(VR) (已有技術) 應用於地盤安全訓練(新場境)

- 把CCTV影像監控分析(已有技術) 應用於地盤安全管理如無戴安全帽(新場境)

- 把LoRaWAN(已有技術) 應用於漏水警報,空氣質素檢測(新場境)

- 把八達通(已有技術)應用於住宅大廈信箱(新場境)

- 把遙距監控技術(已有技術, 原用於飛機摩打) 應用於樓宇內的摩打(新場境)

- 把LED照明(已有技術) 應用於行車隧道照明,球場照明,飛機跑道(新場境)

- 把自動化/節能技術/電動 (已有技術) 應用於各種重型機械上 (新場境)

此外,筆者留意到在考牌講座或者行家討論時,都有不少的工程師會認為只有某些背景的工作師如業主及顧問會較易滿足到考牌要求,而另外一些背景的工程師承建商,物業管理,供應商則較難滿足。僅就Complex Engineering Problems / ECUK Part A & B /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在文字上的要求而言,筆者上面提及的例子就涵蓋多方面,不同背景的工程師,相信可以釋除部分行家工程師的擔心。最後,筆者亦聽聞有些工程師誤認為考牌的成功機會與project scale有關,愈大規模的項目就愈大機會成功。不少上述提及的技術涉及的銀碼算不上大,可見考牌的成功機會與project scale有關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免責聲明

考工程師牌
(MHKIE/CEng/CPEng)需滿足多項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學歷,經驗,CPD
等,本文僅針對考工程師牌作出局部分析,滿足該部分要求並不等於已滿足工程師牌的所有要求。任何人如欲申請文中提及的工程師牌,應諮詢有關學會,並詳閱考牌要求的資訊,筆者並不對以上資料的錯漏,準確程度及可能造成的誤會負任何責任。本文提及的例子僅作參考之用,筆者並不擔保必然滿足到有關考牌要求。

延伸閱讀
Becoming a Chartered Engineer 1st Step 考屋宇設備工程師牌的第一步

參考資料

[1] HKIE Competence
https://hkie.org.hk/upload/download/25/file/5c0e3fc3688c5.pdf

[2] EC UK Competence
https://www.engc.org.uk/media/4338/uk-spec-v14-updated-hierarchy-and-rfr-june-2023.pdf

[3] Engineers Australia Competence
https://www.engineersaustralia.org.au/sites/default/files/2022-07/professional-engineer-stage-2-2012_0.pdf

[4] BEAM Plus Index of Innovation Library
https://www.hkgbc.org.hk/eng/beam-plus/beam-plus-references/ref-others/OtherRefFiles/Index%20-%20May%2024.pdf

香港的機電工程合約形式

補充前文 [1],香港的機電工程合約的玩法雖然千變萬化,實際上與上家的關係都離不開三種形式,分別是Direct Contract (DC), Domestic Sub-Contract (DSC), Nominated Sub-Contract (NSC)

Direct Contract (DC) (
直接合約): 由業主與負責某項工作的Contractor簽定合約。業主直接支付合約款項與Contractor

業主直接與
Contractor直接聯絡及接觸,Contractor無須經第三方方可接觸到業主方。合約款項亦可以直接由業主收到,免卻被第三方扣錢。(如果要經主承建商(俗稱大判)先可以收錢,有機會被大判以不同名目扣錢。)

對業主而言,
Direct Contract可以有對Contractor直接的控制。可是一單工程往往都有多個Contractor,既然無錢銀或合約上的限制,Direct Contractor未必會對其他Contractor賣帳。這樣,Contractor之間的協調功夫就會落在業主身上。

Nominated Sub-Contract (NSC) (
指定分包合約): 由業主指定負責某項工作的分判商(俗稱二判/二沙),與主承建商(俗稱大判)簽定分判/承包合約。業主會先發放合約款項于大判,再由大判發放相應款項于分判商。

既然
NSCContractor是由業主指定,對業主而言,質素及能力會較有保證。同時亦免卻了Contractor之間的協調工作及部分監管Contractor的工作。對二判而言,因為是業主指定的Contractor,在與大判協調時,更有底氣。即使合約款項需大判手,大判對該款項可以扣錢或延遲交錢給二判的空間亦較細。在大判角度,雖然控制二判的力度會稍弱,但既然業主已指定二判,項目初期亦少了尋找Contractor負責某項工序的工作。

Domestic Sub-Contract (DSC) (
自選分包合約): 業主不指定負責某項工作的分判商(俗稱二判/二沙),大判可自行選擇二判。主承建商與分判商自行相討發放款項事宜。

這個選項給于大判最大的自由度去決定那個二判,而業主因需要直接對的
Contractor數目亦會較少而可以減少到部份管理判頭的工作。缺點是業主難以直接控制二判的工程質素。

以上三類機電工程合約在目前香港業界都常見。基於各種考慮,有些工程甚至會同時出現這三種合約。一般而言,銀碼不大,與其他
contractor協調功夫較少,競爭對手較少的工程會較適合使用Direct Contract工程質量要求較高的合約會多應用NSC。風險有限,又或是與大判工序關係較多的工程,則可考慮DSC

很多業主都會試圖更改部份細節及程序來盡力同時得到
NSCDSC的好處。有些業主允許大判自行選擇二判,但二判必需名列於業主的contractor list上。業主亦可以要求大判批出DSC合約前,需要提交該二判的名稱名相關資格給業主審批。

筆者
:L君



[1]: 
[Contract] 問﹕香港 Building 有邊幾種Contract係常用?有啲乜特點?
https://elvissharing.blogspot.com/2020/05/contract-building-contract.html

延伸閱讀

屋宇裝備業界的合約
http://www.hkeca.org/images/pdf/Paper02.pdf

綠色建築認證

近年ESG概念的影響愈來愈大,而作為ESG概念的一部份,綠色建築概念也愈來愈流行。

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和拆除等全生命週期中,提高建築物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建築。綠色建築認證是一種對建築物綠色性能的評估和認可的制度,對建築物在不同方面的環境表現進行量化和評級,並給予相應的認證等級。

世界上有很多綠色建築認證,包括美國的
LEEDWELL,香港的BEAM Plus,英國的BREEAM,澳洲的Green Star,中國的China Three Star等等。

在香港,目前主要有兩種綠色建築認證制度,分別是由香港綠色建築議會
(HKGBC)頒授的「綠建環評」(BEAM Plus)和由美國綠色建築委員會(USGBC)頒授的「能源與環境設計領先者」(LEED)

BEAM Plus
LEED
於新建建築主題的對比﹕

BEAM Plus (New Building)LEED Building Design+ Construction (BD+C)
Integrated Design & Construction ManagementLoc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ustainable SiteSustainable Sites
Materials and WasteMaterials and Resources
Energy UseEnergy and Atmosphere
Water UseWater Efficiency
Health and Wellbeing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novations and AdditionsInnovation

BEAM PlusLEED 於既有建築主題的對比﹕

BEAM Plus (Existing Building)LEED Operation & Maintenance: Existing Building (EBOM)
ManagementLoc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ite AspectsSustainable Sites
Water UseWater Efficiency
Energy UseEnergy and Atmosphere
Materials and Waste AspectsMaterials and Resources
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novations and AdditionsInnovation

這兩種制度都涵蓋了建築物在能源效益,室內環境質量,材料選擇,用水管理等方面的評估,並且有新建建築及既有建築等不同評核標準

香港的
BEAM Plus有很多地方都是參照LEED的基礎上再加入一些本地的特色。例如,某些滿足香港的法例要求如PNAPBEC,用水效益標籤等已可獲取一定分數。對香港本地的新建項目而言,會較易達到。此外,香港政府的批地要求中亦要求新建項目需獲取BEAM Plus才可獲得豁免一部份總樓面面積,這也是BEAM Plus在香港新建項目中較為流行的原因之一。然而,香港的BEAM Plus在世界其他地方的知名度始終及不上LEED,部份新建項目(如以跨國公司為主要租戶的甲級商廈)也會在BEAM Plus以外,申請LEED認證以爭取跨國公司租戶。

在新建建築中,
LEEDBEAM Plus的認證方法是接近的。但有既有建築的認證,就有明顯差異。BEAM Plus既有建築沿用新建建築的做法,以滿足不同的規定及認證為主(Prescriptive based approach)。至於LEED就採用以用電及用水表現的效益為主的評核方法(Performance base approach)。如一棟既有建築物本身已有很多載於BEAM Plus上的認證 (如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會較易完成BEAM Plus既有建築認證。LEED以效益論優劣的做法則較適合打算短期內會進行多項提升用電及用水效益的工程。

很多建築物業主代表常問
“LEEDBEAM Plus邊個易攞啲?"。一般而言,BEAM Plus在香港會較易獲取認證,因為為提升用電及用水效益的工程往往耗時甚久及所費不菲。然而,不久前的疫情就提供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去申請LEED認證。因為疫情期間的社交隔離措施導致市面人流減少,而用電量及用水量亦無需進行額外工程而下降。如建築物能夠把握到這個機會,就可以將疫情的轉化成獲得LEED

香港雖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城市,但目前只有不足
5%的樓宇有綠色建築認證,而且大部分是新建的物業。為什麼香港在綠色建築方面如此落後呢?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政策和法規主要以新建築物為主,而推動既有建築物的政策及誘因則十分有限。政府可提供更多誘因如稅務優惠,放寬改建要求等,以吸引既有建築的業主進行綠色建築認證。

筆者
: L



BEAM Plus
標準
https://www.hkgbc.org.hk/eng/beam-plus/beam-plus-references/manuals-assessment/manuals-assessment.jsp

LEED
標準
https://www.usgbc.org/leed/v41

屋宇設備工程師看空中浩劫(Air Crash Investigation)

空中浩劫(Air Crash Investigation) 是一套以1970年後發生的空難事故為題材的紀錄片。目前已播出24季,超過270集。片中以不同人的視角,重現空難事件的整個過。這個節目深入淺出帶出事故調查的過程,並說明事故的成因及相應的改善措施。即使筆者不是從事航空業及航空工程,依然發現節目內有很多東西值得屋宇設備工程師參考及引以為鑑。

如果我們把飛機視為如同發電廠,工廠等的機組
,機師,飛機工程師,空難調查員及飛機維修技工的職責可被視為機組的操作值班技工/工程師,機組的設計/承造/維修工程師。由這個角度出發,很多空難的因及改善措施其實都可應用於屋宇設備工程中。以下是一些筆者於觀看空中浩劫後的體會:

東方航空
401號班機(空中浩劫S5E9)19721229日由於機員忙於檢查前起落架是否已放下而忽略飛行高度致客機於完全操作正常下撞地。此空難成為大規模應用機員資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的契機之一,以改進機組人員之間,人與人的溝通,領導力,及決定能力為目標,從而以減少因人為錯誤而產生嚴重後果。同類的管理邏輯可應用於工程設施的員工管理上。

加拿大航空
143號航班(空中浩劫S5E3)1983722日因單位換算錯誤及一連串管理不當導致班於半空中燃油而失去動力,所幸機師成功以翔技巧把飛機安全降落。計算錯誤在工程界不罕見,引入適當的訓練及第三者/第三方復查都是可以減少計算錯誤。

德國之翼航空
9525號班機(空中浩劫S16E7)2015324日飛行時墜毀。事後發現副機長於獨處駕駛艙時有意圖蓄意墜機。事後多間航空公司都要求飛行時必需有兩個人在駕駛艙內。這個做法類似地盤工作時會盡量安排避免員工單獨工作

微下擊暴流
(Microburst)是由對流性下沉氣流引起的破壞性的強風。出現時間短,影響範圍細,不易偵測,是多宗空難的成因之一(如全美航空1016號班機(空中浩劫S17E6)。因而促使微下擊暴流預警系統的研發。

中華航空
611號班機空難 不當維修

英國航空
5390號班機 不當維修

柏納航空
394號班機 假零件/非原廠零件

筆者
: L




[1]
空中浩劫各集列表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9%BA%E4%B8%AD%E6%B5%A9%E5%8A%AB%E5%90%84%E9%9B%86%E5%88%97%E8%A1%A8

工程界打工仔被控誤殺合集

最近接連聽到好幾單工程界嘅打工仔被控誤殺,筆者出於好奇,以 Google News 及 Lexis+ / Lexis Advance 等專業法律資料庫搜尋近廿年紀錄,睇下歷年嚟有幾多單係同建造業相關,見下表﹕

案發時間事件被告案發時職業及年齡 [1]被控誤殺時間狀態案件編號
3/2017港珠澳大橋底臨時工作台倒塌,2人死亡33
工程師
9/2023 [2]已300萬保釋及可離港HCCP53/2024
9/2022安達臣道重65噸的天秤倒塌,3死6傷33
獲授權簽署人
4/2024還押候訊KTCC858/2024
9/2023圓方地盤兩名工人在地底管道昏迷不治39
工程項目經理
10/2023還押候訊KCCC2591、2643/2023

似乎用「誤殺」罪嚟控告建造業界嘅專業人士 [3] 都係近年嘅事,以往一般只係針對承建商 / 公司去罰 [4];即使控告個人,亦唔係用誤殺罪。有冇可能係過去咁多年工程人命事故都罰得唔重 [4] 所以當局最近改變做法,嘗試向個人控告更嚴重嘅誤殺罪,以收阻嚇作用?。由於上述案件都已進入司法階段,筆者不適合做太多評論 [5]。

雖然進入司法階段嘅案件唔適宜講太多,但"嚴重疏忽之誤殺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GNM"點先成立,應該可以繼續研究一下。筆者參考十年前,即係2014年發生嘅一單案例,地利根德閣「塔式工作平台」斷裂致二人死亡 [6],呢單嘢最終只係跟據 Cap.470《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7] 罰咗大判及設備公司10萬及20萬,並無人被控以誤殺罪。

假設,再次強調係假設,呢單案係有個冇履行好檢驗員職責嘅註冊專業工程師 R.P.E.(BSS) [8] 被控誤殺。筆者試下以法律layman角度估計下之後會發生乜事,控辯雙方分別會有啲乜理據 。

誤殺罪係嚴重刑事罪行,最高判刑係可以終身監禁。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以法律原則及控辯雙方證據 [9],引導7名陪審員表決,以多數票決定被告有冇罪。

首先睇下"嚴重疏忽之誤殺"(以下簡稱GNM)有啲乜地方適用,跟據 UK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以下簡稱CPS) [10] - , "Deaths in the workplace…construction sites… The deceased victims may be employees, contractors, sub-contractors…[10]" 似乎GNM係適用於上述設例。當然,如果律政司送得去法庭嘅案件,點都會有一定嘅法律基礎。

跟住睇下控告GNM係跟據啲乜法律原則?咁就要參考返 R v Adomako [1995] 1 AC 171 案著名嘅 Adomako Test [10],筆者嘗試用中文解釋,會比較易明﹕

1. 被告對死者有謹慎責任 [11];
2. 被告過失或疏忽行為,違反對死者嘅責任 [12];
3. 有關過失或疏忽導致死亡;及
4. 呢種過失或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犯罪。

先睇返 CPS 提及嘅罪行元素 - 謹慎責任[10]講咗啲乜,有一項值得注意﹕"i. Whether the damage was foreseeable; ii. Whether the claimant was in an appropriate position of proximity to the defendant; and; iii. Whether it was fair and just to impose liability on the defendant.” 以上述設例嚟講,嗰位被告嘅工程師應該滿足晒呢三點 - i. 冇做好檢驗員嘅職責明顯會令工作平台上嘅工人暴露於風險;ii. 被告作為註冊專業工程師及工作平台合資格檢驗員,對平台上嘅工人有謹慎責任關係;iii. 檢驗員有責任跟據 EMSD 塔式工作平台設計及建造實務守則(以下簡稱"守則")進行檢驗,檢驗員失職導致人命事故需負上責任,顯然係公平及合理。

跟住睇違反責任[10]其中一段嘅重點係點講﹕"In considering a breach, the jury must consider objectively what a competent person fulfilling the same role as the defendant would have done...If what the defendant did is not contrary to the actions considered appropriate by a responsible medical, electrical or building opinion (as relevant), then their conduct will not be considered negligent." 此話何解?用返上面個設例,即係如果同行嘅專業人士都唔會去做檢查螺栓金屬疲勞,陪審團係唔應該認為被告係違反責任。但守則有唔少關於螺栓嘅標準及指引,似乎好難用同行專業都唔會檢查作為抗辯理由,即使同行可能真係冇做開呢方面嘅檢查。

繼續睇違反責任呢段,究竟被告可唔可以用"我係屋宇裝備嘅註冊專業工程師R.P.E.(BSS),對螺栓金屬疲勞斷裂呢啲機械/結構嘢唔熟"作為抗辯理由?都係唔得。跟據 Wilsher v Essex AHA [1987] QB 730 [10], 責任係針對行為本身,而唔係行為者量身定制,即係你擔任得合資格檢驗員呢個專業角色,就應該達到能力標準。

我地繼續睇下因果關係[10]一段嘅重點﹕”It is unnecessary for the breach of duty to have been the sole or even the main cause of death, provided it contributed significantly to the victim's death. It is not the function of the jury to evaluate competing causes or to choose which was dominant, provided they are satisfied that the defendant's actions could fairly be said to have been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victim's death" 亦即係Adomako Test中"3.有關過失或疏忽導致死亡"嘅解釋。陪審團只需要判斷呢個過失或疏忽係唔係對死者嘅死亡有重要貢獻就得;而唔需要判斷係唔係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用返上述嘅設例,假如平台跌落嚟嘅工人係已患末期癌症,跌落嚟後訓醫院訓咗半年後死亡,陪審團係唔需要判斷究竟係癌症至死或跌傷而死,只需要跟據控辯雙方嘅證據,判斷工人由工作台跌落嚟係唔係對其死亡有重要貢獻就得。

再睇下惡劣性、嚴重及明顯疏忽、構成犯罪行為[10]嗰段嘅重點,聽落上述嘅用字有啲主觀,但事實上,Adomako [1994] 3 All ER 79 及 R v Rose 係比出過定義﹕i. 被告係能夠預見疏忽行為會導致嚴重及明顯嘅死亡風險(要經進一步調查先變得明顯嘅風險係唔算數);ii. 任何情況下,呢種違反責任行為係惡劣到應該受到譴責;並且被告嘅資歷、經驗及責任遠低於其專業標準,足以構成犯罪及需要對被告進行刑事制裁。同時亦都係對 Adomako Test “4. 呢種過失或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犯罪”嘅解釋及補充。再用返上述嘅設例,如果控方攞出證據,發現該工程師簽過嘅工作平台,好多都有肉眼可見嘅關鍵螺栓金屬疲勞,應該就滿足惡劣性、嚴重及明顯疏忽、構成犯罪行為。當然仲有好多可能性,筆者唔一一設例解釋。順帶一提,近期鄧桂思案兩個醫生能夠被轍控GNM,亦可能係基於呢項法律原則。[13]

馬克斯《資本論》引言有句名言﹕"只要有50%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有100%利潤,資本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以上嘅利潤,資本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刑嘅風險"。如果最高刑罰只係罰幾十萬或停工停牌了事,唔難理解有公司願意為微薄利潤挺而走險罔顧工人生命安全。

另外,香港建造業市場上有部份害群之馬工程師為賺幾百至幾千蚊而亂簽名[8]係屢見不鮮嘅事,相信針對工程師個人嘅誤殺控罪能夠有效減少工業悲劇發生。香港工程師學會亦應改進工程師註冊儀式[14],強烈嘅儀式感有助工程師們唔好忘記佢地身負之社會責任及作為專業工程師之榮耀。

[1]: 法庭新聞報導嘅似乎係被控誤殺嘅年齡,筆者推估返案發時工程界打工仔嘅年齡。

[2]: 筆者只係搵到被告被逮捕嘅時間,實際上律政司係邊個時間開始決定以誤殺罪逮捕被告實在無從得之。

[3]: 筆者搵到嘅香港案例專業人士被控"重大疏忽誤殺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GNM",幾乎只局限於醫生,如關孝孜案 CACC244/2021、香港特區政府 訴 麥允齡 FACC 3/2019

[4]: 集誌社 - 致命工傷|判罰資料庫 統計五年近200判刑 一條人命最低罰 $4500 ; 另外,1993年北角地盤升降機墜下事故導致12人死亡,律政司控告嘅只係有限公司(法人)誤殺,並唔係控告個人

[5]: 一般而言,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應盡可能避免作出評論,以免引起公開討論構成公審;與此同時,評論中可能有啲係冇根據嘅揣測,會影響公職/司法人員執行公職。

[6]: 星島日報 - 地利根德閣工作台意外兩工人死 承建商及擁有人定罪罰款共30萬

[7]: 第470章 《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47.非常嚴重罪行 最高罰款20萬及入獄12個月

[8]: 見筆者前文<註冊工程師可簽文件> "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檢驗員 (EMSD)"

[9]: The Judiciary of the HKSAR of the P.R.C. https://www.judiciary.hk/zh/jury/jury.html

[10]: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Lord Mackay of Clashfern 比出 Adomako Test 權威及影響後世嘅解釋﹕”On this basis, in my opinion the ordinary principles of negligence apply to ascertain whether or not the defendant has been in breach of a duty of care towards the victim who has died. If such breach of duty is established the next question is whether that breach of duty caused the death of the victim. If so, the jury must go on to consider whether that breach of duty should be characterised as gross negligence and therefore as a crime.”

但Adomako Test 唔係完全冇爭議,其中一個爭議就係容易陷入循環論證Circular Argument,即係用A去證明B,同時B證明返B。舉一例﹕「城市人口流失導致該市經濟衰退;與此同時該市經濟衰退導致人口流失」。Adomako Test 就係有上述爭議,本來應該係法官比出具體清晰嘅法律原則引導陪審團,但由於Adomako Test嘅四項指標係較為泛化模糊,陪審團有可能一方面要證明被告嘅行為屬於上述泛化模糊嘅原則;與此同時亦因為被告行為已屬於該原則而應該判有罪,陷入咗循環論證。但跟據 香港特區政府 訴 麥允齡 FACC 3/2019,終審法院唔認同呢個爭議,因為澳洲、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都接受 Adomako Test, 亦未有任何個案能成功說服法院放棄上述測試標準。

[11]:  筆者用 Cap. 314 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 所對應嘅中文解釋,Duty of Care = 謹慎責任

[12]: 筆者用 Cap. Cap. 622 Companies Ordinance 所對應嘅中文解釋,breach of the duty = 違反責任

[13]: 明報 - 開漏藥誘乙肝 鄧桂思裁死於不幸 官指兩醫違謹慎責任未至惡劣 但根據2024年7月18日明報報導,"律政司庭上首次透露撤控原因,為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證人在法律程序「不合作」,削弱控方案情,控方綜合考量之下撤控。"

[14]: 參見筆者前文<再談BS工程師之專業形象、社會地位及人工> i.對外形象「工程師之戒」"Engineer's Ring"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