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評估新項目的電力需求,需綜合考慮法例要求、電力公司指引、國際標準及實際應用經驗。
根據《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第7條,電流需求量的計算基礎為「表7(1)」的容許參差額(Diversity Factor),但此表僅適用於每相電流需求量不超過400安培的裝置。[1]
若電流需求超過400安培,香港現行法例並未硬性規定計算方法。業界普遍參考中電(CLP)的內部文件 《Load Assessment Procedure》(CLP COP 215) [2],該文件雖主要適用於中電供電範圍(九龍、新界及部分離島),但其方法與數據亦可作為港燈(HEC)供電區域的計算基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CLP COP 215並非聖經,其參數或存在Hidden Agenda。例如電力公司可能透過調高參差額,變相要求發展商選用更大容量及更多變壓器,方便電力公司於鄰近地區的電力規劃。
部分發展商/物業擁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會長期監測旗下物業的實際用電負荷,積累歷史數據。這些數據可作為更貼近實際需求的參考,並與電力公司協商調整參差額。此外,國際標準如
CIBSE(英國特許屋宇工程師學會)提供的數據[3],亦能作為補充參考,幫助評估負荷需求並優化設計方案。
評估電力需求時,需考慮一些相關法例及指引的間接影響。例如,《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BEC)[4] 雖未直接規範電力需求計算,但其對空調、照明及升降機等系統效能的要求可能降低實際負荷。此外,隨著政府推動電動車普及,環保署(EPD)發佈的《電動車充電設施技術指引》[5] 要求新建項目預留電動車充電容量,並提供分階段的參差額建議。這些要求對大型住宅或商業項目也很重要,需在電力需求評估中納入考慮。
評估一個新項目的電力需求需要平衡多方面的考慮,包括法例規定、電力公司建議、實際測量數據及國際標準的參考。由於每個項目情況不同,需要根據項目規模、用途及特定需求,制定最適合的電力負荷計算方案,並與電力公司進行充分協商,避免因過大或過小的容量設計而增加成本或影響項目規劃。
筆者: L君
[1]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Electricity
(Wiring) Regulations (2020 edition)
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en/content_443/COP_E_2020.pdf
[2] CLP Code of Practice 215 – Load
Assessment Procedure
電力公司CLP的內部文件,每約3年會有一個新版本。以中電用戶的實際數據資料整合而成的After Diversity Maximum Demand (ADMD)為基礎作變壓器的數量及大小估算之用。
[3] CIBSE Guides
https://www.cibse.org/knowledge-research/knowledge-resources/engineering-guidance/cibse-guides
[4] 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https://www.emsd.gov.hk/beeo/tc/mibec_beeo_codtechguidelines.html
[5]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lectric
Vehicle (EV) Charging-enabling for Car Parks of New Building Developments